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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4+7”试点到期,11城市如何开展续约工作?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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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梦瑶


3月16日,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求是》杂志中表示,集中带量采购可以直击虚高药价的软肋,实现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用药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等多重效应。要建立“带量采购为原则、不带量采购是例外”的招采政策体系。


随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开始在各地落地,转眼间,“国家级”药品集中采购已经开展了一年有余。


“4+7”试点是国家药品集采迈出的第一步尝试。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正式通过,确定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沈阳、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进行带量采购;12月,25个“4+7”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公布,同时国家医保局明确了政策落地执行的时间线,即到2019年3月底,“4+7”带量采购应全面落地执行。

图片来源:米内网


从执行时间来看,2020年3月是11个试点城市的采购合约陆续到期的时间,各地需要明确下一步试点品种的药品集采工作如何执行,目前除天津外均已经公开发布了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整体来看,各种方案的基本思路虽然相对一致,即推动“4+7”试点与全国扩围采购结果的衔接,但仔细分析来看仍然各具特色,本文将对其进行简要梳理。

试点城市

“4+7”试点期满续约文件

续约模式

上海

《关于做好本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标国家扩围中选价和中选平均价,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优先考虑扩围中选品种中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企业。

4月1日起开始执行续标结果。

北京

《关于本市“4+7”试点续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标国家扩围中选价和中选平均价,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由医疗机构将从联盟地区中选结果中选择。

试点周期顺延,续约结果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

《关于做好国家首次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续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延续试点的做法和规则,积极鼓励首次试点企业参与

3月20日起开始执行续标结果。

沈阳、大连

《关于发布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直接执行联盟地区集采辽宁省中选品种采购结果,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

3月20日开始执行续标结果。

厦门

《关于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保障供应意见的函》

采购周期顺延至2020年5月31日,尚未公布方案。

成都

《关于征求成都市“4+7”试点中选药品续标意见的函》

征求试点中选企业意见,拟按四川省扩围中选价格续标。

西安

《关于西安市“4+7”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扩围中选价为目标,根据品种情况制定不同规则。

3月25日开始执行续标结果。

广州

《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加入广东省联盟,同时为试点中选品种保留续约空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续标结果。

深圳

 

《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加入广州省联盟,直接对接省联盟中选结果。

3月28日起执行续标结果。


上海:

对标国家扩围中选价和中选平均价,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优先考虑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扩围中选品种


上海作为早年试水药品带量采购较早的地区,在这方面拥有较为丰富和成熟的经验,国家集采选择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工作,也足以表明了对其工作模式的肯定。因此,在“4+7”试点续约的问题上,上海市的实施方案也有着一些引领方向的意义。


2020年3月5日,上海市发布《关于做好本市“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续约规则:

品种情况

续约规则

备注

情况1:“4+7”试点及联盟地区均中选药品

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该企业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的,采购周期延长1年

“4+7”试点中选企业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询价联盟地区中选品种中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企业,作为本市的新中选企业,中选价为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  

情况2:“4+7”试点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药品

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联盟地区该品种平均中选价的,采购周期延长1年

在采购周期方面,一般约定采购周期为1年,而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符合申报资格要求超过(含)3家)的品种,符合上述规则的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调整至该品种联盟地区最低中选价的,采购周期延长为2年。3月20日,上海发布《关于本市执行“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续签结果的通知》,明确续约采购结果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北京:

对标国家扩围中选价和中选平均价,不接受价格调整规则的由医疗机构从扩围中选结果选择


作为“4+7”试点的四个直辖市之一,北京市的续约方案发布的相对较晚,而在方案设计时也参考了其他直辖市——上海、重庆的做法。


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4+7试点到期执行方案征求意见;3月23日,发布《关于本市“4+7”试点续约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不同情况“4+7”试点品种提出了明确的续约规则。同时指出,不接受价格的企业的任务量自动转给其他签约企业中的最低价企业,进一步发挥集采的降价效应。

品种情况

续约规则

备注

情况1:原中选且联盟地区中选

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价格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

原中选药品不同意直接续约的,医疗机构将从联盟地区中选结果中选择1个中选药品

情况2:原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

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平均价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

在采购周期方面,由于疫情防控工作,北京决定将“4+7”试点采购周期延期,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同步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

延续试点的做法和规则,积极鼓励首次试点企业参与


虽然从公开途径并未查询到重庆的“4+7”续约规则,但有官方消息标明重庆市已经完成了相关工作,于3月24日召开了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工作会。在会议上,重庆市医保局表明: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持患者用药习惯,重庆积极鼓励首次试点企业参与,此次续标延续2019年试点的做法和规则,最终16家企业的25个品种成功续签。

 

沈阳、大连:

直接执行联盟地区集采辽宁省中选品种采购结果,未中选品种梯度降价

辽宁省是较早明确“4+7”期满后续约方案的省份,并致力于在采购品种、采购周期、采购量约定等方面推进全省一盘棋。


2019年10月,辽宁就印发了《2019年辽宁省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沈阳、大连两市“4+7”执行期满后将统一转换为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模式,2020年3月20日统一执行新的采购结果。2020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发布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对执行续标结果的相关细节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补充两项重要规则:辽宁省外所有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主动申请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集中采购的,也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已在辽宁省挂网的其他未中选药品,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


在采购周期方面,明确采购周期与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同步,2020年首年合同周期为3月20日只12月14日,后续合同周期则与全省同步。

 

西安:

以扩围中选价为目标,根据品种情况制定不同规则


相比于沈阳、大连的续约政策,西安虽然也属于非直辖市,但规则设置上与北京更加相近。2020年2月26日,陕西省发布《关于西安市“4+7”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到期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况“4+7”试点药品的续约规则:

品种情况

续约规则

备注

情况1:4+7”试点中选、试点扩围中选且选择陕西的中选药品

以联盟(陕西)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情况2:“4+7”试点中选、试点扩围未中选的药品

试点生产企业同意将价格降至联盟(陕西) 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的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不同意降至联盟(陕西)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的,与联盟(陕西)试点扩围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情况3:“4+7”试点中选、试点扩围中选,但未选择陕西的中选药品

试点生产企业同意将价格降至(或低于)联盟(陕西)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的,由试点中选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在采购周期方面,西安同样为了推进全省“一盘棋”,明确此次续约合同周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12月10日,后续合同周期与全省同步。


成都:

征求试点中选企业意见,拟按四川省扩围中选价格续标


四川省目前的续约政策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目前的方向是是让“4+7”试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四川省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续标。


2019年12月,四川省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成都市在试点工作采购周期结束后原则上执行本实施意见”,相当于明确了成都“4+7”试点结束后的续约方案。2020年2月,成都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征求成都市“4+7”试点中选药品续标意见的函》,征求成都市“4+7”试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明确其是否同意按照四川省扩围中选药品价格续标。


广州:

加入广东省联盟,同时为试点中选品种保留续约空间


2020年3月24日,广州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广州地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出了广州市的“4+7”续约方案。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广州市虽然也与省采购联盟进行对接,但对于原试点中选药品仍然保留了续约空间,核心在于能否承诺按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供应地区选择广东)在广州市供应。若不能,则只能以广东、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最低值(国家试点以及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价格除外)限价挂网;同时,广州将与符合国家试点扩围替补原则的其他中选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约定。

在采购周期方面,与省采购联盟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周期同步。2020年合同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深圳:

加入广东省联盟,直接对接省联盟中选结果


2020年3月14日,深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深圳市“4+7”试点期满后的续约方案公开征求意见。3月25日,对外公示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深圳市选择直接对接省联盟中选结果,即“对承诺能够按中选价格在深圳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仅仅在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才会考虑“从其他同品种中选企业中协商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在采购周期方面,2020年合同周期为3月28日至12月30日。


实际上,深圳市医保局在文件起草说明中指出,对于试点到期后加入省联盟的事项此前一直是和广州医保局共同请示省医保局的;并且,深圳在方案就已经设计时借鉴了广州开展带量采购工作时的部分做法,但从两地公开的续约方案征求意见稿来看,虽然整体框架基本一致,但在执行细则上仍然有些许不同,主要表现在深圳直接对接省联盟采购结果,而广州仍然为原“4+7”试点的中选品种留下了一些空间。


厦门:

采购周期顺延,尚未公布方案


2020年3月4日,厦门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保障供应意见的函》:采购周期将于2020年3月14日到期,经研究决定,将药品集采周期顺延至2020年5月31日。

 

总结:

总体来看,已经公布的续约方案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策略:第一种是以原“4+7”中标企业续约为主,无法以全国扩围中标价续约的,再考虑替代问题,代表城市是西安和三个直辖市;第二种则是以对接全国扩围后的省标为主,再次基础上再考虑未中选企业,代表城市是沈阳和大连、成都、广州、深圳。


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时曾经表明,药品集采全国扩围这一举措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相关药品在“4+7”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地区间较大价格落差问题”。所以,虽然各省对于“4+7”试点合约期满出台的衔接方案各有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在结合本省试点城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力求实现从试点中标结果到全国扩围中标结果的平稳过渡,最终实现“全省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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